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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为自考生报名参加2017年研究生考试开具成绩证明的通知

发表时间:2017-06-22 17:31

闽考院办自〔2016〕2号

各市、县(区)教育招生考试机构,各主考院校继(成)教院:

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《关于为自考生报名参加研究生考试开具成绩证明的通知》(教试中心函〔2014〕150号)的要求,经我院研究,决定为自考生报名参加研究生考试开具“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证明”(样表见附件)及其他相关服务,申请开具成绩证明具体要求如下:

一、成绩证明申请条件

1.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10门以上(含10门)理论课程,并取得合格成绩。

2.课程免考、转考手续办理完整,课程替换符合规定。

3.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毕业证书。

4.考试期间无违规、违纪等不良记录的。

二、成绩证明申请时间、地点及联系方式

1. 成绩证明申请时间:2016年11月1日——11月11日(早上8:00-12:00、下午14:30—17:30,不含双休日)

2.成绩证明申请地点: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福建省教育考试院一楼服务大厅

3.联系电话一楼服务大厅:0591-86215782,自考处:0591-86215696(林老师)。

三、成绩证明所需材料

需要开具成绩证明自考生,由考生本人或委托他人(需出具受委托人的委托书)持以下材料:

1.自考准考证、有效身份证件(以下证件之一:身份证、户口本、护照、军官证、警官证、士兵证)原件和复印件一份(委托的需持两人有效身份证件)。

2.课程合格证或其他成绩证明材料(网上打印的福建省自考历史成绩证明、经审批的免考申请表和转考凭证等)。

3.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(原件备查)和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(http://www.chsi.com.cn/)出具的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》或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》原件。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主考院校应根据文件精神,做好宣传工作,确保考生合法权益。

附件: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证明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6年9月19日

附件

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证明

(2016)自成绩字第    

     考生:___________,准考证号:____________,身份证号:______________

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(本科)自学考试,按该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应考

    门课程,到      日止,已通过  门课程(见下表)。

各科成绩证明如下:






成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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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此证明







福建省教育考试院




    经办人:




   

【考生须知】根据《教育部关于印发〈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〉的通知》(教学[2016]9号)规定: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,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,取消录取资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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